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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仲裁)案例浅析(第1期)
——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被告是否要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发表日期:2021-07-09 09:59:32    阅读数:4954 

关键词:违约●利息●发票

  案例主要内容:原告主张货款 7524548.29 元,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 1713704.24 元。经被告财务核对,原告主张的货款本金基本属实,但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双方曾就利息问题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隧起诉至法院。该案经法院庭审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7520023.77 元。关于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因原、被告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中并未对付款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且原、被告双方亦未进行货款核对和结算,且根据《材料购销合同》中约定的“每次付款时乙方必须按照当次结算金额向甲方财务提供经认证无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票,否则甲方财务有权拒绝办理付款。”因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供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7520023.77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实际向被告供货共计55398548.67 元,被告已支付款项为 47878524.9 元,但原告开具发票金额只有 43478514.89 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开具 55398548.67 元的全额发票才算履行了其全部的开票义务,否则,被告在未收到原告全额发票的情况下,有权利拒绝付款。现因为原告剩余发票未开具,故剩余货款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相应的被告也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违约责任)。

  建议提示:
   1、买卖合同中都应当约定供方的开票义务,否则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具体合同条款内容参照公司买卖合同范本。 
   2、上述案例表明,买卖合同纠纷中,即使所欠货款本金属实,若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的开票义务,却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违约责任),法院判决也只支持本金部分,对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该案代理人在庭审前对原告诉讼请求和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的核对研究,发现原告开票义务未履行,违约在先,在法庭庭审时提出后得到了法院采信,对原告举张的利息不予支持。如被告代理人没有发现此抗辩点,法院及有可能支持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故在买卖合同纠纷案应对过程中,被告应依据合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仔细严谨的梳理,特别是结算方式、票据开具及资金支付等方面找出抗辩点,在庭审时进行抗辩,减少违约方面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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